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02民初4417号
原告:台州开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大溪镇上山村****。
法定代表人:陈海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静怡,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燕,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大湾动物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台州湾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天龙,浙江常青藤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韩玉春,男,197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克山县。
第三人:王军,男,197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
原告台州开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大湾动物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因韩玉春、王军与本案处理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通知韩玉春、王军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台州开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台州开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开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424元(已减半计算,原告台州开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付24733元),由原告台州开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建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周丹玲
代书记员 盛晓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