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开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月、台州开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1082民初401号
原告:**月,男,198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
被告:台州开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温岭市大溪镇上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0656252041。
法定代表人:陈海旗。
原告**月与被告台州开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台州开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偿还给**月12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利率计算,从2020年3月13日起计算到履行完毕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台州开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为参加投标“石牛小微科创园104国道连接线配套设施建设工程”,2020年3月13日**月按台州开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海旗的要求将220000元打入叶腾挺(系台州开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员工)的个人账户,再由叶腾挺存入台州开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后因未中标,台州开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退还**月50000元,2021年5月8日退还50000元。台州开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8日出具给**月情况说明一份,承诺剩余的120000元在三个月内退还**月账户,后台州开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未予归还。
本案立案案由为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经开庭审理查明,本案基础法律关系是合同关系,故变更案由为合同纠纷。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台州开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月12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12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2年1月14日起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台州开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如判决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金亚萍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金秋吟
代书记员郑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