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824民初694号
原告:**,现在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鸟拉特中旗海流图镇海流图大街边养街坊5栋2排3号。
被告:内蒙古景隆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成年人,现住五原县,系该项目部负责人。
原告**诉被告内蒙古景隆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2521元,减半收取计126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日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