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丰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丰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岛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第4192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丰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丰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定做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14)黄商初字第6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董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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