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古典园林建设工程公司

***、江西省古典园林建设工程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0124执恢205号
申请人执行人:***,男、1964年8月2日生、汉族、进贤县人、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被执行人:江西省古典园林建设工程公司,地址:南昌市省府大院北二路**迎宾大楼**,组织机构代码:15829257-6。
法定代表人:毛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40年10月27日生,汉族,瑞昌县人,住南昌市。
申请执行人***依据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洪中执交字第32号执行裁定书于2018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08)东民初字第169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8年12月13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同时本院多次通过“点对点”、“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通过进贤县房管局、进贤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等传统查询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房产、土地、住房公积金、商业保险、投资理财、股息红利等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当事人提起股权确认诉讼暂不能审结,故向法院申请暂时终结本案执行程序,同时本院依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对被执行人进行了信用惩戒和限制消费。本案申请标的69.0422万元。截至2019年11月22日,已执行0万元,未执行69.0422万元。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9年11月22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万安民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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