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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济宁市金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济宁市金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2-22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宿中民一终字第00587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57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委托代理人:贾立建,安徽安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72年5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济宁市金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皖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济宁市金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人民法院2014年10月8日作出的(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30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代理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且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人民法院(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305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震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猛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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