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28民初2544号
原告:**,男,196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临沂兰山利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金地市政园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751795705Y,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共青团路177号鑫声玉城。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金地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山东金地市政园林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朱熙明
审 判 员 赵 雪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