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地市政园林有限公司

**、山东金地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28民初2544号 原告:**,男,196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临沂兰山利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金地市政园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751795705Y,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共青团路177号鑫声玉城。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金地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山东金地市政园林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朱熙明 审 判 员  赵 雪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