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民初6563号
原告:聊城市天工景观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经济开发区东城办事处聊牛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经济开发区黄河路26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睿,山东群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群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北翰鼎雕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聊城市天工景观艺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翰鼎雕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原告聊城市天工景观艺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聊城市天工景观艺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聊城市天工景观艺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聊城市天工景观艺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焱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