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翰鼎雕塑集团有限公司

聊城市天工景观艺术有限公司、中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民初6563号 原告:聊城市天工景观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经济开发区东城办事处聊牛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经济开发区黄河路26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睿,山东群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群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北翰鼎雕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聊城市天工景观艺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翰鼎雕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原告聊城市天工景观艺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聊城市天工景观艺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聊城市天工景观艺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聊城市天工景观艺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焱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