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81执4952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翰鼎雕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4601224413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代理人:**壬,河北翰鼎雕塑集团有限公司业务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恒禄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青岛市九龙街道办事处南外环路以南,胶黄铁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MA3QK6706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翰鼎雕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恒禄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0281民初4108号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0月14日立案,所立案号为(2022)鲁0281执4952号,执行标的为525304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及证券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有部分银行存款、车辆及不动产,但是以上资产均属于暂不可执行状态,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完成。本院在告知申请人以上情况的同时告知其可向本院申请悬赏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申请悬赏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