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691执保811号
申请人:烟台荷塘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明志,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慧,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烟台建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鲁天酉,经理。
被申请人:烟台建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发区分公司负责人:王剑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向东,山东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娜,山东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烟台荷塘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烟台建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建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发区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烟台荷塘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烟台建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建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发区分公司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作出(2020)鲁0691民初267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烟台建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建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发区分公司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移交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烟台建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建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发区分公司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肖婧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雪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