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91民初2673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烟台荷塘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明志,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慧,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烟台建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鲁天酉,经理。
被申请人:烟台建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发区分公司。
负责人:王剑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向东,山东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娜,山东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烟台荷塘建材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烟台建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建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发区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申请人的申请,依据(2020)鲁0691民初267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了烟台建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开发支行37050166666000001459-1账户内存款400000元,实际冻结到2645.13元。该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本院作出(2020)鲁0691民初2673号民事调解书。现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已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烟台建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述账户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烟台建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开发支行37050166666000001459-1账户内存款400000元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肖婧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雪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