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684执保59号
申请人:烟台永汇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蓬莱市。
法定代表人冷梅,任经理。
被申请人:烟台建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鲁天酉。
本院受理申请人烟台永汇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烟台建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6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及相关法律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烟台建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6万元。如银行存款余额不足,在以后的进款中冻足为止。
冻结被申请人上述存款的期限为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一年,期限届满仍需继续冻结的,申请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交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期限届满后未申请办理续行冻结的,本裁定的冻结效力将于期限届满后自行消灭。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武 斌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朱顺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