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明阀门集团有限公司

宇明阀门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1281执1310号
申请执行人:宇明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汜水镇南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170368596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实习律师),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义马市千秋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249770406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宇明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的(2019)豫1281民初112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宇明阀门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4114492元及利息,并负担本案案件申请执行费。本院依据(2019)豫1281执保51号执行裁定书已对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号25×××47予以冻结,现案件已进入执行阶段,需提取该款项用于偿还所欠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784514.68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