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明阀门集团有限公司

宇明阀门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力宝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105执10025号
申请执行人宇明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荥阳市汜水镇南屯。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河南译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南省力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区文博东路1号院会所。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9年12月5日出生。
保证人***,男,汉族,1964年1月2日出生。
宇明阀门集团有限公司诉河南省力宝实业有限公司、***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宇明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0105民初118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宇明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省力宝实业有限公司、***及保证人***自愿达成书面和解协议。保证人***自愿对该和解协议中二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向申请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因该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豫0105执10025号执行案件。
若被执行人河南省力宝实业有限公司、***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河南省力宝实业有限公司、***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桑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