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191执4686号
申请执行人宇明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汜水镇南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德润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九龙办事处九龙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书田,董事长。
关于宇明阀门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德润锅炉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3日作出的(2017)豫0191民初18916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河南德润锅炉有限公司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宇明阀门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5月22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1、2018年5月23日以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河南德润锅炉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2、2018年5月24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河南德润锅炉有限公司财产进行查控,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网络账户、车辆信息等,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3、2018年8月8日将被执行人河南德润锅炉有限公司在限高系统限制其高消费;4、2018年9月1日向被执行人河南德润锅炉有限公司邮寄传票,传唤其到庭说明情况,被执行人至今未到院,电话亦无法联系上被执行人;5、2018年9月3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向申请人反馈执行状况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终结本院于2017年11月3日作出的(2017)豫0191民初1891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宇明阀门集团有限公司尚未实现的货款14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18年2月1日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负担申请执行费2000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并应当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于2017年11月3日作出的(2017)豫0191民初1891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院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亦可依职权对案件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翔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晋攀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