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和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漳州市古雷正达建材有限公司、福建省和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623民初405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漳州市古雷正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古雷港经济开发区古雷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3557587902T。
法定代表人:林建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恒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恒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省和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后龙镇驿峰东路丽港尊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567313147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漳州市古雷正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省和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作出(2019)闽0623民初405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和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冻结金额为23万元,期限一年。漳州市古雷正达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漳州市古雷正达建材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和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达成调解协议,漳州市古雷正达建材有限公司以此为由申请解除对福建省和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福建省和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3万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1670元,由漳州市古雷正达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