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05民初289号
原告:福建华源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50950631424,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界山镇工业小区。
法定代表人:柳雪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惠龙,福建润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铠,福建润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和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567313147B,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后龙镇驿峰东路丽港尊品B幢A单元202室。
法定代表人:林东,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福建华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和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0年3月2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华源建材有限公司以被告福建省和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3月26日通过郭淑梅银行账户向陈美霞银行账户转账还清本案款项40955.8元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华源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10元,减半收取计455元,由原告福建华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多预交的455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王梓榕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刘梅秀
书记员林颂勤
附:本案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