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汉鼎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南宁汉鼎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08民初1274号之二

原告:***,男,196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金明,广西东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珍华,广西东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宁汉鼎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明秀西路**宏福楼******。

法定代表人:陈为。

原告***与被告南宁汉鼎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71元,保全费2134元,共计520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蓝 彬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关伟明

书 记 员  赵雪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