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08民初1274号之二
原告:***,男,196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金明,广西东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珍华,广西东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宁汉鼎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明秀西路**宏福楼******。
法定代表人:陈为。
原告***与被告南宁汉鼎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71元,保全费2134元,共计520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蓝 彬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关伟明
书 记 员 赵雪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