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汉鼎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南宁汉鼎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08民初1274号

申请人:***,男,196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金明,广西东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珍华,广西东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宁汉鼎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明秀西路**宏福楼******。

法定代表人:陈为。

原告***与被告南宁汉鼎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南宁汉鼎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322743.51元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以其出具的金额为322743.51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11439003900933984816)提供担保。申请人***交纳财产保全费2134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南宁汉鼎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322743.51元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若需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胜贵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赵雪婵

书 记 员 覃培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