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汉鼎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南宁汉鼎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保全告知书

(2020)桂0108执保120号

***、南宁汉鼎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南宁汉鼎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依据本院已生效的(2020)桂0108民初1274号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冻结南宁汉鼎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22743.51元(建行45001604566050500276),实际冻结322743.51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3月24日至2021年3月24日止。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0)桂0108民初1274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保全完毕。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