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长元园林有限公司

厦门长元园林有限公司、某某财产保全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623民初9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7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坤。

被申请人:厦门长元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观音山国际商务营运中心启动区A3地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155142978R。

法定代表人:陈德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盛利,北京观韬中茂(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源,北京观韬中茂(厦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厦门长元园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作出(2020)闽0623民初9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厦门长元园林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4000元,期限为一年。***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以厦门长元园林有限公司已偿还全部案款为由申请解除对厦门长元园林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厦门长元园林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4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邓志山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陈艺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