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华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诉讼费案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521执1483号
移送执行机关: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山东华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利河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1706168331J。
法定代表人:王昭亮,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兆来,男,197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山东华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工。
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3日作出(2020)鲁0505民初2260号民事调解书,协议: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628元,由被告山东华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山东华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在调解书确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移送执行机关于2020年8月24日移送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2020年8月2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文书。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实际履行。
2020年8月25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山东华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银行开户有零星存款(被法院另案冻结);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无工商登记、对外投资及股权,无网上理财等信息。
2020年9月9日、9月28日、10月22日,本院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0年9月11日,通过协助查询机关东营市垦利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山东华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有不动产登记信息(该不动产被多家法院查封并有抵押)。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相结合的方法对被执行人进行了不定期多次查询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亦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但被执行人均未能实际履行。因此,本案在执限内不能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恢复执行。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杜海军
审判员  张纪成
审判员  宋保卫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魏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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