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东营莱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辛店支行、东营市万方燃气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02财保369号
申请人:***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辛店支行。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云门山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595240029T。
负责人:李敏,行长。
被申请人:东营市万方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二路2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83464281D。
法定代表人:张桂云,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华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垦利区利河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1706168331J。
法定代表人:王昭亮,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东营市万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二路2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28600711Y。
法定代表人:董圣镯,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国湾油气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利津县经济开发区山东国湾油气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065916941E。
法定代表人:王洪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东营宏坤车轮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淄河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87163494W。
法定代表人:董圣远,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董圣镯,男,汉族,1963年8月9日出生,住东营区。
被申请人:张桂云,女,汉族,1961年9月17日出生,住东营市东二路243号。
被申请人:岳红玉,女,汉族,1957年9月12日出生,住东营区。
被申请人:谢光同,男,汉族,1955年10月19日出生,住东营区。
被申请人:王庆福,男,汉族,1977年11月19日出生,住东营市东二路243号。
被申请人:董圣焕,男,汉族,1968年4月26日出生,住东营区。
被申请人:董国梁,男,汉族,1989年6月15日出生,住东营区。
被申请人:王昭亮,男,汉族,1962年10月1日出生,住垦利区。
被申请人:黄保顺,男,汉族,1973年8月16日出生,住垦利区。
被申请人:安智勇,男,汉族,1970年11月24日出生,住东营军分区。
被申请人:董圣远,男,汉族,1968年3月16日出生,住东营市东营区淄河路18号。
申请人***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辛店支行与被申请人东营市万方燃气有限公司、山东华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市万方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国湾油气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东营宏坤车轮制造有限公司、黄圣镯、张桂云、岳红玉、谢光同、王庆福、董圣焕、董国梁、王昭亮、黄保顺、安智勇、董圣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辛店支行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东营市万方燃气有限公司、山东华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市万方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国湾油气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东营宏坤车轮制造有限公司、黄圣镯、张桂云、岳红玉、谢光同、王庆福、董圣焕、董国梁、王昭亮、黄保顺、安智勇、董圣远名下的银行存款128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辛店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东营市万方燃气有限公司、山东华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市万方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国湾油气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东营宏坤车轮制造有限公司、黄圣镯、张桂云、岳红玉、谢光同、王庆福、董圣焕、董国梁、王昭亮、黄保顺、安智勇、董圣远名下银行存款128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其他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该期限届满前案件仍未审结的,申请人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申请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辛店支行已向本院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周忠华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闫茂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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