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辛店支行、东营市万方燃气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502执273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辛店支行。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云门山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595240029T。
代表人:李敏,行长。
被执行人:东营市万方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东二路2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83464281D。
法定代表人:张桂云,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华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利河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170616833。
法定代表人:王昭亮,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东营市万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东二路2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28600711Y。
法定代表人:董圣镯,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国湾油气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065916941E。
法定代表人:王洪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东营宏坤车轮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淄河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87163494W。
法定代表人:董圣远,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董圣远,男,196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淄河路18号。
被告:董圣镯,男,1963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执行人:张桂云,女,196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东二路243号。
被执行人:岳红玉,女,195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执行人:谢光同,男,195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执行人:王庆福,男,197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东二路243号。
被执行人:董圣焕,男,196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执行人:董国梁,男,198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执行人:王昭亮,男,196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垦利区。
被执行人:黄保顺,男,197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垦利区。
被执行人:安智勇,男,197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军分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辛店支行与被执行人东营市万方燃气有限公司、山东华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市万方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国湾油气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东营宏坤车轮制造有限公司、董圣镯、张桂云、岳红玉、谢光同、王庆福、董圣焕、董国梁、王昭亮、黄保顺、安智勇、董圣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辛店支行与被执行人东营市万方燃气有限公司、东营市万方置业有限公司达成了和解协议,协议在履行中,履行期限较长,本院认为本案属于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该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0502执273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丽
审判员 高 敦
审判员 刘建民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泽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