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同、***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辛店支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民申149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同,男,195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辛店支行。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云门山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595240029T。
代表人:李敏,行长。
原审被告:东营市万方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东二路2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83464281D。
法定代表人:张桂云,董事长。
原审被告:山东华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利河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170616833。
法定代表人:王昭亮,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东营市万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东二路2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28600711Y。
法定代表人:董圣镯,经理。
原审被告:山东国湾油气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065916941E。
法定代表人:王洪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东营宏坤车轮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淄河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87163494W。
法定代表人:董圣远,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董圣远,男,196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淄河路18号。
原审被告:董圣镯,男,1963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原审被告:张桂云,女,196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东二路243号。
原审被告:岳红玉,女,195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原审被告:王庆福,男,197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东二路243号。
原审被告:董圣焕,男,196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原审被告:董国梁,男,198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原审被告:王昭亮,男,196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垦利区。
原审被告:黄保顺,男,197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垦利区。
原审被告:安智勇,男,197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军分区。
再审申请人**同因与被申请人***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辛店支行及原审被告东营市万方燃气有限公司、山东华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市万方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国湾油气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东营宏坤车轮制造有限公司、董圣远、董圣镯、张桂云、岳红玉、王庆福、董圣焕、董国梁、王昭亮、黄保顺、安智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21)鲁0502民初34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同于2022年3月18日,以本院对涉案金融借款《保证合同》上申请人的签名是否为其本人所签不予鉴定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同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髙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同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福玉
审判员  呼振泉
审判员  李万海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