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东营海汇水产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03民初1623号
原告:***,男,195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清旺,北京市京大(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海汇水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利河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15704734404。
法定代表人:王大庆,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祥杰,山东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新安,东营市东营百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华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利河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1706168331J。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6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山东华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理,现住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
第三人:袁冰,男,196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利河路22号。
第三人:黄保顺,男,197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祥杰,山东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新安,东营市东营百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东营海汇水产有限公司、山东华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袁冰、黄保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680元,减半收取263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晓蕊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程云霄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03民初1623号
原告:***,男,195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清旺,北京市京大(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海汇水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利河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15704734404。
法定代表人:王大庆,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祥杰,山东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新安,东营市东营百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华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利河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1706168331J。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6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山东华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理,现住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
第三人:袁冰,男,196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利河路22号。
第三人:黄保顺,男,197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祥杰,山东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新安,东营市东营百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东营海汇水产有限公司、山东华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袁冰、黄保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680元,减半收取263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晓蕊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程云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