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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521执41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市垦利区。
被执行人:****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垦利区。
法定代表人:王昭亮,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该案于2021年3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1174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采取强制措施后,被执行人****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7日,已履行了该案的案款11740元及执行费76元,该案的执行案款已全部履行完毕。
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立案执行的案款11740元,执行费76元,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立案执行的***与****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为11740元)予以结案。
审判长  王方顺
审判员  张纪成
审判员  宋保卫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肖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