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金扬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宜昌明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金扬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591民初294号
原告:宜昌明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黄花镇黄花场社区五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湖北金扬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开发区大连路9号。
法定代表人:*金龙,执行董事。
原告宜昌明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金扬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明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明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283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宜昌明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