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南自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

温州耐质电气有限公司、柳州市兆福地产置业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202民初216号 原告:温州耐质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柳市镇沪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5517846735。 法定代表人:南志南,该公司执行董事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都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都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柳州市兆福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通达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081182765G。 法定代表人:沈治国。 被告:****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阳和工业新区B-24-1-1地块1-14-21、2-11-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765837507Q。 法定代表人:苏龙华。 被告:柳州市佳朝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路2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083635764M。 法定代表人:**。 被告:柳州市南自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路2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739978736F。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南南洋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产业基地(长龙街道)凉塘东路1319号湖南久纳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565919604J。 法定代表人:***。 原告温州耐质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柳州市兆福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柳州市佳朝工贸有限公司、柳州市南自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湖南南洋电气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 原告温州耐质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柳州市兆福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票据款200000元;2.判令被告柳州市兆福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510.41元(该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20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自2021年6月11日暂算至2021年9月30日,后续逾期付款利息计算至实际付清票据金额之日止);3.判令被告柳州市兆福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4.判令被告****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柳州市佳朝工贸有限公司、柳州市南自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湖南南洋电气有限公司对以上所有诉请承担连带责任。 事实和理由:2020年6月11日,被告柳州市兆福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向被告****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票据号码为230561408400420200611656838653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份,收票人为被告****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兑人为被告柳州市兆福地产置业有限公司,票据金额为20万元,承兑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6月11日。之后,该商业承兑汇票连续背书转让,背书人依次分别为:被告****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柳州市佳朝工贸有限公司,被告柳州市南自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被告湖南南洋电气有限公司。2021年6月1日、6月9日、8月9日,原告三次申请付款,但被告柳州市兆福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均拒付,拒付理由都是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2021年1月10日,原告与被告湖南南洋电气有限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一份,该份合同金额共计220761元。结算方式及期限约定合同签订一个月后结账以承兑汇票付款。综上所述,被告柳州市兆福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作为出票人及承兑人在其出具商业承兑汇票的到期日前未足额缴存款项,导致原告的付款请求权无法按时实现,因此原告依法向出票人和所有背书人行使票据追索权,主张自己应当获得的票据金额。由于出票人在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未能按时支付票据金额,依法应当承担逾期付款利息。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将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债务风险相关诉讼案件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通知》的规定,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当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