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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华威线路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与扬中市永华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江苏三房巷集团有限公司等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华威线路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与扬中市永华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江苏三房巷集团有限公司等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7-19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11民终85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华威线路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新坝镇华威村。
法定代表人祝**,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扬中市永华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三茅街道大众城南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江苏三房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周庄镇澄杨路13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阴市南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江苏梅兰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扬州路46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泰州市万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江洲北路16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江苏华威线路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扬中市永华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江苏三房巷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江苏梅兰化工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泰州市万达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2015)扬商初字第4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江苏华威线路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华威线路设备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葛荣贵
代理审判员陶然
代理审判员*洁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杨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