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威线路设备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华威线路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凯宁电气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82民初991号之一
申请人:江苏凯宁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739579102P,住所地扬中市三茅街道江洲西路**。
法定代表人:刘贤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全志,江苏苏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华威线路设备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141442451T,住,住所地扬中市新坝镇华威村/div>
法定代表人:孙建国,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凯宁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华威线路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华威线路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银行存款人民币16万元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肖丽容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马青腾
书 记 员 缪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