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191执76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华威线路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
法定代表人:孙建国,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江苏**电气有限公司与江苏华威线路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2020)苏1191民特129号民事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江苏华威线路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支付2253716.73元,并负担执行费24937元。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于2021年1月12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案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1191民特129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李仁福
审 判 员 陈萍萍
人民陪审员 史罗宏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姚兆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