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6民初16号
原告:丹东老东北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临港产业园区大东港区。
法定代表人:宫正超,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立光,辽宁凡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郎牙锋,辽宁凡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华威线路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新坝镇华威村。
法定代表人:孙建国,该公司经理。
被告: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动源街**。
法定代表人:刘晓山,该公司经理。
原告丹东老东北农牧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华威线路设备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丹东港集团有限公司重整衍生诉讼案件。本案事实较为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经报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现移交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黄日宏
审判员 李 欣
审判员 李大为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槐福鹏
书记员王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