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青青园林机械有限公司

河南省青青园林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罗金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103执3550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青青园林机械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9年9月3日出生。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3民初9119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河南省青青园林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法律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书面申请撤销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1号】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豫0103执355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魁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