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东桥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东桥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1民终2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东桥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中兴东大街1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1777718767F。
法定代表人:文聚彬,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贵贵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渝鲁大道680号10幢2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5U750H4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及总经理。
上诉人河北东桥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贵贵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川1133民初字5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因二审期间出现新的证据,可能致使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川1133民初字51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北东桥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6652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春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辜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