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东桥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发与重庆贵贵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133民初574号
原告:**发,男,1967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
被告:重庆贵贵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渝鲁大道680号10幢2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50760H4N(以下简称“贵贵公司”),未到庭。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65年6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
被告:**,男,汉族,1963年5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
被告:重庆良旭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一路166号火炬大厦11-2、1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UGH2XX1。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北东桥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中兴东大街1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1777718767F。
法定代表人:文聚彬。
原告**发与被告重庆贵贵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重庆良旭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东桥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发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充分还需要重新组织证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发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58.00元,由**发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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