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东桥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罗凯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1133执6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7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
申请执行人:罗凯,男,汉族,1989年4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委托代理人:***,男,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河北东桥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河北省刑台市中兴东大街1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1777718767F。
法定代表人:文聚彬,职务:该公司总经理。
重庆贵贵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重庆市渝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5U750H4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及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罗凯与河北东桥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重庆贵贵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1133民初1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规定的时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支付义务。通过司法网络对被执行人房产、土地、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重庆贵贵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名下有林肯牌、思域牌、哈弗牌、长安牌、五十铃牌车辆。申请执行人表示放弃对被执行人重庆贵贵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名下车辆的查封。经传统查询,被执行人现未正常生产经营。另查明,被执行人在第三人中信国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尚有未结算的机械租赁费,本院已依法向第三人扣留结算后的工程款。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让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告知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表示无财产线索提供,同时本院征求申请执行人是否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因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彭敏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