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东桥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东桥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503民初220号

申请人:***,男,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静,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

被申请人:河北东桥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河北东桥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北东桥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户资金23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东桥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户资金236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其他等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祖怀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蒋心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