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503民初220号
申请人:***,男,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静,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
被申请人:河北东桥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河北东桥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北东桥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户资金23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东桥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户资金236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其他等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祖怀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蒋心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