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兰市赫宇电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舒兰市供电公司与舒兰市赫宇电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吉0283执713号
申请执行人: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舒兰市供电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舒兰市。
被执行人:舒兰市赫宇电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舒兰市。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舒兰市供电公司与被执行人舒兰市赫宇电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舒兰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4日作出了(2018)吉0283民初1438号民事判决,判决主文为:被告舒兰市赫宇电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6月5日一次性付给原告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舒兰市供电公司工程款115707元。现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6月19日向舒兰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8)吉0283执713号。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2018年6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同日,对被执行人舒兰市赫宇电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进行查询;在法定期限内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网络财产查控和传统查控。被执行人舒兰市赫宇电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6月21日将生效判决中所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生效判决中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舒兰市供电公司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舒兰市人民法院(2018)吉0283民初143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袁明生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