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金鼎宏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冶焦耐(大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营口金鼎宏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811执异36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中冶焦耐(大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高能街128号。
法定代表人:于振东,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冬,女,199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律师,现住大连市。
申请执行人:营口金鼎宏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西市区桃园里3-6号。
法定代表人:李一乔,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营口金鼎宏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冶焦耐(大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五矿营口中板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中冶焦耐(大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异议人中冶焦耐(大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称,请求1、请求法院解除对异议人银行存款的冻结;2、请求终止(2020)辽0811执682号案件的执行。其理由是:异议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过和解协议。2019年7月1日,双方达成初步意见,有申请执行人“五矿营口中板项目部”印章及项目委托代理人高东武签字。2019年7月30日双方再次签订书面协议书,有申请执行人印章及项目委托代理人高东武签字。最终确定共计支付1,305,728.09元。同时出具委托收款书。该印章与此前签订合同的印章一致。异议人于2019年7月31日,以现汇支付52,728.09元,电汇银行承兑汇票形式支付1,253,000元。至此已经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辩称,申请执行人未参与两份协议商谈及签署等过程,对此并不知情,且两份协议瑕疵严重,涉嫌犯罪。申请执行人未收到被执行人付款,被执行人提供的协议及委托收款书存在瑕疵众多,申请执行人均不予认可。
本院经审查查明,2019年7月1日,中冶焦耐(大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营口金鼎宏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双方就欠款的数额及利息等达成协议。2019年7月30日,双方对欠款数额又重新进行核对并重新达成协议。期间,中冶焦耐(大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给营口金鼎宏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具委托收款书,委托营口兴顺达塑业有限公司代收款项。2020年8月14日,申请执行人营口金鼎宏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1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2020年8月24日,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异议人(被执行人)中冶焦耐(大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营口金鼎宏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一案过程中,异议人提出工程款已经支付完毕,并向本院提供双方达成的协议、委托收款书及付款凭证等,虽申请执行人对委托书上加盖其单位公章提出异议,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故,异议人提出的异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异议人中冶焦耐(大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李宝明
人民陪审员  陈宏尧
人民陪审员  李阳春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吴 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