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诚晟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诚晟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临汾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1002民初1253号
原告山西诚晟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男,该公司董事长。
地址太原高新区晋阳街联合兴业大厦A座4单元201室。
委托代理人***,***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临汾分公司
负责人***
地址临汾市××区中段。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诚晟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临汾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诚晟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诚晟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诚晟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8元,减半收取779元,由原告山西诚晟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张娟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丽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