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诚晟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诚晟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民终4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1,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某,山西均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
负责人:杨某2。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3,山西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某,山西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晋01民初4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王东担任审判长、许文杰主审、赵凯参加合议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二审审理中,有证据证明作为定案依据的山西银河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2019)晋银河司鉴字第9号鉴定意见书涉嫌伪造,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本案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晋01民初40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案案件受理费129812.5元予以退回;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预交的二案案件受理费元49950.1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 东
审判员 赵 凯
审判员 许文杰
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赵星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