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诚晟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诚晟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109民初5611号
原告:****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晋阳街联合兴业大厦A座4单元201室。
法定代表人:杨**,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瑞丽,女,****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太原市晋源区兰亭御湖城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健楠,北京盈科(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迎泽大街213号。
负责人:杨金民,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力、冯理博,山西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以拟通过其他合法方式实现诉讼目的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066元免于收取。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8033元予以退还。
审判员 张 奕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李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