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21财保100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长江国粮仓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205国道桓台县侯庄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754491280Y。法定代表人:杨长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易翰,山东大地人(桓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疆渝江**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校园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05319032XP
法定代表人:闫长寿,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长江国粮仓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疆渝江**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作出(2021)鲁0321财保100号民事裁定;于2021年1月24日作出(2021)鲁0321执保145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新疆渝江**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山东长江国粮仓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新疆渝江**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长江国粮仓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新疆渝江**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少贵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周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