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004民初527号
原告:新疆众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霍尔果斯市伊车嘎善分公司,营业场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尔果斯市。
负责人:蒲劲宇,系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建军,新疆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桑枝,新疆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渝江**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校园路88号。
法定代表人:闫长寿,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疆众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霍尔果斯市伊车嘎善分公司与被告新疆渝江**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立案。原告新疆众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霍尔果斯市伊车嘎善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疆众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霍尔果斯市伊车嘎善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庞 晓 燕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艾斯米娜叶尔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