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渝江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苏兴建材租赁站、新疆渝江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4执11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苏兴建材租赁站,经营场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安宁渠路668号。
经营者:孙艳秋。
被执行人:新疆渝江**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校园路88号。
法定代表人:闫长寿,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李云飞,男,1969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石场镇小沟二区。
被执行人:韩卫星,男,195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苏兴建材租赁站与被执行人新疆渝江**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云飞、韩卫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民终26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64,531.22元,已执行标的为1,505.67元,未执行标的为163,025.55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执行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并进行财产报告;
2.本院分别于2022年1月26日、2022年3月21日、2022年5月9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财产线索发起查询,并根据查询结果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的手续(轮候查封,下落不明,无法处置)。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互联网银行账户无余额及保险信息
3.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向乌鲁木齐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交协查通知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信息,其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户籍地邮寄协助查询函,查询其财产线索及下落。
5.本院于2022年1月30日限制被执行人的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发布。
6.根据申请人递交书面申请,本院于2022年5月25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建忠
审判员  吾斯曼
审判员  李国华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邱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