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桃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桃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110执105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鹿泉区。
被执行人:河北桃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曾欣。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市鹿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石鹿劳人仲案字[2017]第129号仲裁裁决书。于2018年***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住院治疗费32294.26元;出院期间治疗费638元;劳动能力鉴定费600元;住院护理费5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6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5429.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706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0826元,负担本案执行费250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北桃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6315.0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