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726财保2号
申请人:*xxx,男,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
被申请人:新巴尔虎左旗宏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张xxx,男,住河南省新乡市长恒县。
申请人***于2019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巴尔虎左旗宏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借用该公司资质)在新巴尔虎左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未付工程款中566392元予以保全,申请人***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保单号:AHETXXXXXXXXXL)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巴尔虎左旗宏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新巴尔虎左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未付施工款中566392元,冻结期限自2020年3月16日起至2021年3月15日止。
案件申请费3352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