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巴尔虎左旗宏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新巴尔虎左旗宏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阿荣旗荣盛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721民初115号
原告:新巴尔虎左旗宏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志国,公司职员。
被告:阿荣旗荣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那吉镇岭东国际城。
法定代表人:聂少山,董事长。
原告新巴尔虎左旗宏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阿荣旗荣盛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2019年6月3日,原告新巴尔虎左旗宏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巴尔虎左旗宏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预收5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新巴尔虎左旗宏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侯萌
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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