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天绿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北京盈泰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廊坊市天绿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冀民三终字第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盈泰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西里403号楼8层81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商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廊坊市天绿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新华路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北天枢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盈泰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廊坊市天绿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绿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廊民三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盈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天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廊民三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普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天